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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别人开普通发票(别人用自己的公司开电子普通发票)






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获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我县首例虚开发票获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代开发票信息吸引买家,在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情况下,接受买家购买发票的订单,再从网上通过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截至其被抓获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虚开发票228份,发票金额人民币236000.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0132.6元,价税合计是245287.53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饶平县新丰镇住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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