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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亮点(2018年修订后的《公司法》)

近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本次草案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实质新增加修订近70条内容,德赛法商结合本次草案修订情况,总结出企业家应关心的立法动态。


一、简化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繁荣


1、允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前我国仅规定一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次修改将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激发市场活力。


2、允许股东以“股权、债权”作为出资方式。草案肯定了股东以股权、债权作为公司出资的合法性,为“债转股”、“股权激励”等企业融资方式提供更便捷渠道。


二、强化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职能分工


1、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例如规定公司设立、变更时应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的设立登记、变更申请书等文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受等。


2、提高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责任意识。明确前述人员应承担忠实及勤勉义务,强化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及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连带责任等。


三、新设“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


1、强化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确立了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利。


2、扩大了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草案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对企业家而言,本次草案提出的全新规则,也对公司治理、风控合规等多方面带来全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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