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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每月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实际工资与约定的工资多多少少总有些出入,有些单位会在发工资的同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工资条就会明确工资的组成部门,比如应发工资是多少,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这样劳动者就会一目了然的清楚自己工资的组成。



但是有些企业却不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条,相信很多劳动者都对自己的工资是一头雾水。那么用人单位有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是“应”,所谓的应就是必须提供,也就是说提供工资条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提供。那么用人单位如果不提供,劳动者又如何进行维权呢?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条,那么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实后会责令其整改。



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条的原因可能会很多,比如同工不同酬、比如考核不透明等等。当然,肯定有些单位的考核也是公正的,而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条则可能是对法律的不熟悉,或者认为下发工资条没有必要。不管是何种原因,义务相对的就是权力,既然提供工资条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提供相应的工资条。



那么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条是不是必须要纸质的呢?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即时通讯软件运用的成熟,那么工资条也不一定必须提供纸质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的查询途径。并且电子数据也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之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工资条,那么都是合法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可能是固定的,但是由于各种代缴费用的不确定性,特别像个人所得税就属于不固定的,因此每月的工资稍微有点差异也属于正常的,其实要打消各种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这样既合法,也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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