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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分包(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开具了1%发票)

有学员问了一个问题,关于总包方选择了简易计税,分包方可否也选择简易计税。在2016年系列营改增文件中没有特别明确或者细致的解释这个问题。


铁蛋认为应该分情况对待,如果总包是营改增老项目,总包选择了简易计税,分包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总包不是营改增老项目,而是新项目因为甲供或者清包工选择了简易计税,则分包也得是甲供或者清包工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否则适用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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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国税: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该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这分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例如:某建筑总包与发包方的总包合同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后总包方由于分包方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了分包合同,这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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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国税: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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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国税: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方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同属于老项目。



天津国税、湖北国税、附件国税、四川国税观点与以上几个地区国税基本一致。现在说说不太一致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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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北京国税:如果老项目有开工证,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总包按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分包合同即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如果没有开工证或者开工证上没有标明开工时间,总包合同标明的开工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总包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分包合同如果是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这里就很关键了,首先得看有没有开工证及标明开工时间为全面营改增之前,这个直接影响分包可否随总包认定为老项目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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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国税:如果主体工程的开工证标明的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以前,配套工程是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建设,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同一个总包承建,总包作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其分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如果主体工程不是同一个总包承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配套工程由分包承揽,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这个区别的很清晰,很多工程项目在主体完工以后都有一些附属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主体与附属、配套为同一个总包承建的,总包是否认定为老项目对分包的老项目认定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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