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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法律依据(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相关法律法规)


答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具体请参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如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是5000元,职工本人本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应为5000元。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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