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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培训费比例(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费用比例)



三者在费用的内容方面,大体相同,但对于人员的口径有较大的差理对人员人工费用的界定在人员上指的是在职与外聘的研发人员,研发加计扣除指的是直接从事研发的在职与外聘研发人员,认定办法指的是企业在职与外聘的科技人员。


财务会计管理强调直接投入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研发加计扣除强调直接投入的针对性,而认定办法强调直接投入的目的。三者差异主要有:①财务会计管理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纳入归集和核算范围,研发加计扣除以及认定办法则要求样品、样机必须不构成固定资产。②财务会计管理和认定办法算归集和确认的租赁费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对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专用性没有限制性要求。企业加计扣除的租赁费仅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等构建筑物。



财务会计管理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列入研发费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才可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共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认定办法明确对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在用的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均可列入研发费用范围中。


认定办法与财务会计管理均将研发项目用于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列入研发费用范围,但该部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只有认定办法列示了长期待摊费用,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财务会计管理将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列入研发费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才可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认定办法同加计扣除规定相一致。新产品设计费方面研发加计扣除与认定办法表述方式相同,而财务会计管理没有明确此方面的内容。


在装备调试费方面财务会计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均没有明确装备调试费用:认定办法规定: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方面财务会计制度对受托方没有限制性要求,包括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要求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认定办法要求企业在境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40%。加计扣除与认定办法均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财务会计制度则没有此项要求,一般情况下按照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合同额或应支付额确认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关联方的研发,受托方需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按剔除受托方的合理利润、税金后的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在委托外部研发过程中,三者均要求企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研发费用的发生额。



在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时,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对“其他费用”的金额做了限制,要求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认定办法则要求其他费用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信华成)成立于2011年,分别在银川、青岛、无锡、泉州、深圳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团队约三百多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11390)。


截止目前,和信华成累计服务过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共享集团、北新集团、东芝医疗、东阿阿胶、北京中交、山东霞光等知名企业约七百多家。


和信华成根据企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情况,为企业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体系为抓手,把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挖掘和专利申请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进行全盘考虑,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串联各种资质、政府项目(我司是宁夏贯标、湖南贯标等地区的政府合作辅导机构之一)、无形资产增资、企业融资上市等企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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