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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性原则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不知从何时起,整个古代艺术品鉴定领域,开始奉行了一个原则:谨慎性原则,即:在任一鉴定环节,存疑即伪作,无需任何其他的证据。


今天想谈一下把谨慎性原则推到极致化的危害:


(2)谨慎性原则真的是一个好原则吗?它打着两个绝对正义的理由:A. 对把赝品放入博物馆从而误导民众的恶劣行径绝不能姑息;B. 务必要对买家负责任,不能让人家白掏钱。当然这两个理由都很正当,笔者并不想对之提任何反对意见。民众有获得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买到真品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是百分之百应该被保障的。任何人,都应举双手双脚赞成。


真正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什么?我想,是以合理或略低的市场价格,买到既对又好的东西。这才是他们对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真实期待。


如果存疑打入天牢只是个别现象,我们不必拿出来讨论,个别东西有争议很正常。但当几乎所有的民间古代艺术品都被质疑这一个法宝拒之门外的时候,我们只想问一句:这些质疑有证据吗?是什么证据?实锤吗?如果我们有它必老无疑的铁证,为何总是不接纳呢?


(3)谨慎性原则保护了低水平的专家:只要我对藏品没那么大的把握,我就可以用谨慎性原则推为赝品,推为赝品,也就推掉了责任。不但推掉了责任,还能显得我特别负责任,有良心。对于没把握的东西,我先一棍子打死这妖精,绝不再让它出来祸害人。照这个逻辑进行下去,低水平就总是可以被理解和纵容的。


(4)谨慎性原则当然是不利于保护古代艺术品的。民间流失海外的古代艺术品数量不少,外国藏家并不强调什么谨慎性原则。


据此,对所有有志于检测、鉴定古代艺术品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提出一个更高的期待:请将谨慎性原则替换为:真实性原则,即: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不偏不倚,只求一个真相。在没有铁证之前,我们不能把“嫌”犯直接判死刑。定真定假,最好都要有实锤的证据。


我自己身上发生的,或者身边人送检的一些故事,有些荒唐得可笑,现仅举几例:


某位友人拿着我看过的一幅古代大师画作送去拍卖公司,专家的回复如下:“从鉴定角度这幅画是真迹无疑,但是这样的东西不可能存在,所以这是赝品”。


又比如,我的朋友替我把包浆老道的清代翡翠摆件送去拍卖公司,负责人起初瞄了一眼图片就说是假货,后来朋友为了替我争个理,就多问了一句,如果有国际权威机构比如牛津大学的检测证书,或者国内的司法鉴定报告可证明是天然的呢?(牛津大学确实认可清代翡翠是天然的,也出具过检测报告,国内确实也有司法鉴定机构可出A货报告)对方答曰,“真假不论,反正我们不玩这种东西”。(其实每当我的朋友们热心肠说要替我把东西送去拍卖公司的时候,我总是婉拒的,但盛情难却,就只得让他们替我费费心,成全了友谊,顺便听一听自己藏品的新八卦。)


以上所述,都是国内外的知名检测公司或者大拍卖公司,就不一一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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