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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临时工工资(五十年代工人工资每月多少元)

新中国成立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全国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供给制

供给制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分配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延用至1952年。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以小米市斤为计量单位。《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勤杂人员最低为25级,每月120斤小米。


中灶待遇证


供给制主要分几部分

1.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


2.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等;


3.津贴费,极少量。


伙食:当时部队师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灶,连以下为大灶;地方上则较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是: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


伙食费分为粮食、副食、燃料三项;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计算。


生活用品:供给制中对生活用品规定很细,各地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施行。如华东一些地区就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月理发2次,另有牙刷、牙粉等若干。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约3万元(3元)左右。


津贴费:供给制还实行各种补助,如沿江一些地区当时实行的补助有:元旦、国庆、春节每人增发猪肉1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级,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这些实物均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除此还另发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


供给证


1952年的“工资分”:实物结算

随着新中国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同志常说的“工分”。


1952年事业人员工资证


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三部分构成,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


工资分首先在天津施行,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后来这一做法推及京沪宁汉苏杭等地,实物内容根据地区不同,有了变化。如上海一个工资分为1斤标准米、1斤标准面、1尺龙头细布、1斤煤,比天津略高。当时的每个分值约为6500元(6角5分)。比较通行的折算量为一个工资分约含:2.8斤粮食、0.05斤植物油,0.2尺白布、2斤煤、0.02斤食盐。


1952年临时工分票


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如地方政府,大致为正副县级14~17级,227~145分;正副科级17~22级,145~110分;科员、助理员22~26级,110~92分;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当然因地域不同,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1955年的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的货币工资制:30个行政级和11类工资区

时至1955年,国内经济形势继续向好,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自1955年7月份起,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1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北京属6类地区、上海属8类地区、西宁属11类地区。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3~5级;副部5~8级;正局8~10级;副局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次工改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改由个人负担,同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关于这些费用的数额,一位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印象中只有几角或几分钱。


与此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因多子女生活困难者,留了一个供给制的“尾巴”:仍用政府福利费予以补助。


1956年房租,3.5元/月


1956年旅馆住宿费 1.2元/宿


级别比职务重要

在这次定级中,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职务只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如当时中央局不少11、12级干部,职务只是干事。军队各总部机关和军事院校中,10级、11级、12级的干事、参谋、助理和教员也很常见。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而当时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则是典型的“品位分类”。


党外人士受重视

这次评级,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外人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甚至被高评。最典型的例子是宋庆龄被评为行政1级,工资为579.5元,而毛刘周朱等领袖则评为行政2级,工资404.8元。正部级均在3、4级上下,副部级可评到5级。著名侨领陈家庚即被评为3级。


广大党外人士对共产党的胸怀普遍赞赏,并欣然领受,特别一些本身曾是民族实业家的部长省长,并不看重“俸禄”,而是看重国家给的“品位”。当时的知识界文化界,也都愿意“收名定价”于此次定级,如梅兰芳,被评为文艺1级,甘愿只拿336元。关肃霜评级时,自请评为文艺2级,工资从800元直降到280元。像冰心、张天翼、周立波、艾青等一批作家,都被评为文艺1级。


大学教授在此之前其实都有级别,但同样重视此次评级。陈寅恪、梁思成、陈岱孙、翦伯赞、冯友兰、王力、季羡林、林徽因、郭绍虞、钟敬文等被评为1级。全国当时共评出1级教授56名,评审极为严格。季羡林曾解释当时工资的含义,他是1级教授,每月工资345元,加上中科院学部委员的津贴100元,共445元。


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党员比非党员同级要少拿一定比例的工资,这在知识界十分突出,这个比例是,工资200元以上者少拿2%;100~200元者,少拿1%。如6类地区2级教授工资为287.5元,党员教授则拿281.7元;高教8级的讲师为106元,党员则拿104.9元。一位党员老教授说:“当年那是很光荣的事”。


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几点说明

此干部级别自1955年制定后,在1961~1964年间,对个别定级时偏低的干部作过一次调整(长一级),以后一直未变。


中国在1960年之后连续遭遇了三年自然灾难,民众生活困难,出现了饥荒。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通知,削减行政级别三级以下的工资:三级降12%,四级降10%,五级降8%,六级降6%,七级降4%,八级降2%,九至十七级降1%。当时城市居民每人每月的平均生活费仅为八九元,三四十元的月工资能养活一个五口之家。



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按级别定工资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这种按级别定工资的薪酬体系,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






国务院1956年制定的24级干部工资标准

干部级别 月工资 职务


一级 594元 国家主要领导人


二级 536元 国家主要领导人


三级 478元 国家主要领导人及军队十大元帅


四级 425元 军队十大将和国家副职


五级 382元 大军区、省、部、司职务


六级 355元 大军区、省、部、司职务


七级 310元 大军区、省、部、司副职


八级 277元 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九级 252元 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十级 217元 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十一级 200元 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


十二级 177元 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


十三级 159元 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


十四级 141元 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五级 127元 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六级 113元 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七级 101元 正营级、副营级、正科级


十八级 89元 正营级、副营级、正科级


十九级 80元 正连级、副连级、副科级


二十级 72元 正连级、副连级、副科级


二十一级 63元 正排级、科员


二十二级 57元 正排级、科员


二十三级 50元 副排级、办事员


二十四级 45元 副排级、办事员




企业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

学徒工 14元;


1级 28元;


2级 35元;


3级 42元;


4级 51元;


5级 63元;


6级 76元;


7级 89元;


8级 104元。


退休金标准,企业工人为本人工资标准的35-70%,比行政事业单位在比例上少10%-15%。




工资标准三十年没变

1956年的工资制度,在以后的年代,虽有小幅更改,但基本沿用至1985年,可说是三十年一贯制。


整个60年代到80年代,物价水平变化不大。当时的物价水平大概是:60年代,1斤大米0.13元,1斤猪肉0.64元,大白菜1斤2分钱,正宗茅台酒8.5元一瓶。70年代,大米0.15-0.20元/斤,猪肉为0.70-1元/斤。1978年,上海理一次发要0.25-0.3元,洗一次澡要0.1-0.2元。80年代初,一斤番茄2分钱,一个鸡蛋5分钱,一斤土豆2分年,一瓶普通的白酒也就几毛钱。


1971年旅馆住宿费


70年代住宿费


1972上海某招待所住宿费 1.5元/天




1985年第二次工资改革:结构工资制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本次工改1985年7月开始实行。从1986年10月至1991年10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兑现职称工资。



1993年第三次工资改革:职级工资制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职务工资从主席、总理到办事员共分12个职务层次,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三档,最多为八档;级别工资共分为十五级;基础工资均相同。


专业技术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津贴是工资构成中主要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


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2006第四次工资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分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五次工资改革

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改革开放以后历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开始了一轮轮的工资改革,工资不再是根据级别一成不变,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平均主义被打破,各行业工资和收入格局发生了新变化。





从表中可以看到,1980年全国职工的年均工资是762元,2015年的平均工资是61240元,三十几年间,工资的涨幅达到了80.37倍。与此同时,许多“金饭碗”掉价成了“土饭碗”,也有不少曾经的“土饭碗”逆袭成了“香饽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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