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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台账是指什么意思(施工单位用工管理台账要保存几年)






建筑工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什么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什么是恶意欠薪罪?对“恶意欠薪罪”如何处罚?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观上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此系百姓俗称)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般对用人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等)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有权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对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如何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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