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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残保金退回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分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规定表明,导致企业承担残保金缴纳义务的原因是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没有达到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从这一角度而言,残保金的受益人并不是本企业职工,不应成为本企业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文件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因此在2016年5月后,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转入新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的同名项目中列报。但是,根据该文件的衔接规定及财政部会计司对该文件的官方解读,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不要求对前期已作出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进行追溯调整。


即,企业对该事项的处理原则为:2016年4月及以前缴纳的残保金应计入管理费用(按享受减免及退回之后的净额列入),2016年5月及以后则计入“税金及附加”,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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