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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认缴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2. 注册资本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您自便,诸位土豪也请随意!


3. 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给我们一个重要信号,认缴绝不等于不缴,并且,盲目认缴金额巨大,对股东来说,可能是自掘坟墓!


某投资公司,原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400万;


认缴制出台后,该公司增资到10个亿;



签订了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突然减资到400万,并更换了股东;



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债款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1、减资无效,注册资本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10亿元。(因为正常程序的减资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完成债务清偿。)


2、股权转让无效,原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新股东不用。



创客菌提醒大家:“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认缴制条件下,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无异,同样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 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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