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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是什么)

问题1:计提坏账准备就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解答: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是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


一般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此就会存在税会差异;但是,该项税会差异是一项暂时性差异,因为不管后期是否出现坏账损失,税会差异都将得到弥合。


计提坏账准备后,当期的会计利润将会减少,但是由于税前不得扣除,将做纳税调增,从会计角度看就是提前先交税(把钱先付出了),因此,通常情况下在计提坏账准备的当期是要确认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是什么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此,企业判断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年度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2:专票忘了确认进项税额了怎么处理?


我昨年12月的费用专票忘了入进项税额了,进项税已经抵扣,增值税已交,就是账务处理忘记了,请问一下谁知道怎么处理呀?是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直接红冲就可以了?


解答:


对于会计差错的更正,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方式是有差异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虽然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进项税额的金额不大,对于该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调整,可以用红字冲销多计的成本费用,同时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进项税额的金额比较大的,则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问题3:施工图设计师无底薪纯提成的公司该如何算个税呢?


小公司,社保自己买,无底薪,工资全靠多劳多得的提成,一年几个旺季工资能破万,其它时候在四到六千徘徊,一年大概能六七万,想问一下我这种该怎么算个税呢?是超过五千那几个月才交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全称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如果你们与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通常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与企业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只是从企业接受设计订单,并按照设计完成任务结算报酬的,也不需要在单位考勤等,则取得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注册有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并以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企业接受设计订单的,并按照完成任务结算报酬的,则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三种情况,考虑到年度汇算等因素,汇总实际税负从低到高以此是: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4:广告互换业务会计处理依据的权威文件是哪个?


请问广告互换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哪个准则提到了?


解答:


广告互换业务会计处理,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广告互换业务,在税务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5: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机关,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问题6:我们是制造业企业,听说电子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了。想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是什么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企业所主管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综上所述,2022年新政策机关: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一次性100%扣除的仅限于“电子设备”;其余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当然,对于电子设备价值低于500万元的,也全称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有:


(1)缩短总的折旧年限:最低可以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60%折旧;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扣除法。




问题7:屠宰场销售猪大肠税率多少?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汇总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猪大肠在没有加工为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前的肉类生制品,依然属于农业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只要不是自产自销的,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非自产自销的,征收率3%(疫情期间1%)。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总的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因此,如果流通环节销售鲜活猪内脏(包括猪大肠)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屠宰场是加工环节,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问题8:个人转让设备,可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吗?


个人拍买回一堆设备买入价 50 万,卖出其中一台设备 35 万。


请问:


1.卖出的 35 万设备收入,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缴纳?


2.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吗?


解答:


目前,个人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仅限于个人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在缴纳增值税后可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有就是保险、证券等企业,向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等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可代个人代理(经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的货物销售,依照现有的规定,是不能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个人如果注册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个体户或个独企业自开或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设备,按照个税法规定应该是按税务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主管实务中多数是在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具体核定的征税率各地不一致,请直接咨询当地12366。




问题9:借给其他企业的资金收到的利息该怎么做账?


解答:


如果是从事资金借贷的金融企业,借给其他企业收到的利息就作为收入确认;一般的企业,不是专职从事资金借贷业务,收到的利息一般是冲减“财务费用-利息”,当然也是可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借款取得利息收入,需税务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还需要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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