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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补偿标准178号文(山东省土地补偿方案413号文件)

高唐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高征公告〔2020〕4号


为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


位于姜店镇姜店社区,姜店中学以东,姜店镇养老院以西。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店镇姜店社区


用途: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高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后,由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高唐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4月29日由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可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高唐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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