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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什么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很多人机构认为公司都是股东的,股东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是如果这样想,很容易会出事的。公司虽然是股东共同设立的,但是必须“明算账”,否则将来公司出问题了,股东可能不仅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股东带责任了。那么为什么要“明算账”呢,什么情况会被认为不是“明算账”?该如何“明算账”呢?



一、为什么要“明算账”?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解析

《公司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股东机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而没有明的算账,就是滥用股东权利的集中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条文理解,可以得出:


1.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股东权利。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应负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应负赔偿责任。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需明确:


1.股东的权利有哪些?该如何正确行使股东权利?

2.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对有限责任于滥用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需要达到“严重”的程有限责任度。“严重”如何理解,值得研究。



二、什么情况会被认为不是公司“明算账”?

(一)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公司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二)解析

1.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什么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理解:“独立意思”可以理解为股东个人的意思与公司的意思不等同,股东需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来通过公司体现其意思表示,如股东通过股东会、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体现股东的意思,这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九民纪要》强调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主要的表现为财产是否混同。

2.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理解:此处需要注意,存在无偿使用行为还不构成混同,还需要满足“不作财务记载”的条件。如果做了财务记载,不应认定为混同。财务记载一般可以理解为记载于财务报表、签署相关合同等方式。


3.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理解:此处需要注意,存在无偿使用是行为还不构成混同,还需要满足“不作财务记载”的条件。如果做了财务记载,不应认定为混同。财务记载一般可以理解为记载于财务报表、签署相关合同等方式。


4.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理解:“账簿”作何理解?可以参考《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会计法》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理解:股东可以从公司合法取得分红收益,一般通过股东会的形式分配利润,但是如果没有采取合法方式,直接将公司的盈利与股东自身收益混同,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6.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理解: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比如股东之间利用公司的财产出钱采购车辆,但登记在股东名下,由股东个人使用。但是也需注意,如果是登记在股东名下,但确实是供公司使用,是否会被认定为混同?笔者认为“占有”“使用”是并列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但是如果供公司使用,在损害结果方面会比股东个人使用更轻,可在损害结果层面进行考虑,不影响对混同的定性。


7.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理解:属于兜底条款。


8.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理解:除了人格混同外,还有业务混同、人员混同、住所混同,人格混同与其他混同是什么关系呢?人格混同应按照人格股东混什么同的判断标是准进行判断,其他混同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比如业务混同,一般可以理解为同业竞争。人员混同,可能涉及劳动纠的纷的处理。当然,其他混同也可能导致人格混同。






【法律格言】


法律是良善与公平的艺术。


——乌尔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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