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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负数的申报(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填负数吗)


一方面销售方需要冲减收入,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购买方需要冲减成本,并做进项税转出。


上述的情况,购买方需要在自己的增值税开票系统中提交一个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也就是申请单,填写好相关信息后,上传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信息表转交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单号在其自己的开票系统中就可以出具红字发票了。



红字发票不是红色字体的发票,红字代表负数,如图所示。


现实中购买方在开具红字通知单后等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中间肯定间隔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有时候会跨月


问题来了


那购买方到底什么时候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在收到红字发票的当月还是在开具信息单的当月呢?


小A最近就遇到这个事情,供应商开的一张发票,小A已经在9月认证抵扣。


10月底业务部门说该采购有瑕疵,供应商同意给5%的价格折让,协议已经签订,小A根据折让协议给供应商在10月底出具了红字信息表。


但是10月已经过去,直到11月8日小A还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


小A准备在11月收到红字发票再做相应的冲减成本和进项转出分录,但是就当她在填写10月增值税申报表准备提交的时候,系统却出现了这个提示。



申报数据和抄报税数据不符,具体一看,是红字通知书单的税额和附表2的20栏不符。


看到提示,小A纳闷了,我进行税转出的账还没做?红字发票也没收到,难道就必须申报转出?


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比对设置会增加开票系统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附表2第20栏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逻辑关系比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大于也不得小于。


所以,不管是从47号文还是从增值税申报系统的设定来看,这种情况的进项税转出都应该在申请开具红字信息单的当月进行。而不应该拖延到以后,那怕是有些地方的申报系统尚未设置这个验证,作为纳税人也应该按此规定申报。


至于账务处理,小A可以在协议签订并出去红字信息单的当月进行,等后期收到红字发票时候,将红字发票附在凭证后即可。


当然,如果小A没有在开具通知单当月做账务处理,从而导致申报的进项税转出和账务的差异,个人觉得不必一定要调整,这种月度之间的时间差以台账方式备查即可。


▲申报时,开票和账、认证和账的差异你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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