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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金融服务类发票,可以用进项税来抵扣么)

什么是抵扣?什么是可以抵扣?什么是不能抵扣?


抵扣是抵国内一般意义上讲即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能抵扣进项的范围是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困扰很多会计,实务中很难把握,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回答:“除了不能抵扣的都可以抵扣”。全面营改增之后,这就话更有效了,只要是真实合理的购进取得专票等的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除了不能抵扣的,是都可以抵扣的。











04.用于个人消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0.餐饮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七)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11.居民日常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12.娱乐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13.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如应该取得专票却取得了普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规定截取)


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6.取得虚开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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