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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属于建材经营范围吗(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有水泥吗)

开年不过两个月,继原料药领域后,水建材泥行业也收到一笔上亿的反垄断罚单。



共同成立公司以统一销售、的监控水泥、熟料产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后,于201经营范围9年4月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企业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临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于2017年2月共同成立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联和公司)。


此后这些企业以联和公司为平台,多次开会围绕固定价格、限制产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造成相关区域内水泥价格共同上涨,影响了下游企业经营。


根据各企水泥业达成的《淄博联合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有细则》,联和公司负责对成员企业的原辅材料采购、物流、产品销售实施规划管理,建立“统一销售”“统一监控”模式。联和公司总经理召开每周协调会确认价格及协同等事项,比如确定水泥、熟料最低限价数额,定期统计通报开票价、数量、发运数量等等。


具体到价格方面,按成员企业、地区来确定各系列水泥及熟料的销售价格,实施“互不抢户”原则,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审批。建立水泥营销管理制度,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明确价格制定、审批、考核细则,要求严控价格经营范围,做好水泥流向监控,低价订单禁止流向高价地区等。熟料价格则分为内部价和外部价,成员企业之间采购执行内部价,对外销售执行外部价。


其中,水泥营销管理制度下,各企业销售企业被分为淄博、潍坊、东营、滨州、邹平、济南六个片区,不同区域严禁窜货。由于实际销售时,窜货抢客问题突出,联和公司规定了“三不一确保”的工作目标,即销量不增加、价格不降低、用户不争抢,确保各企业持续保持盈利能力。


最后再由联和公司负责督查,对没有在联和公司备案、不经审批私自以低价或内部价格销售,以及低价有订单流向高价可以地区等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和罚款。


此外,由于国家环保政策规定,水泥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涉案企业通过每周调度协调会来确定停窑计划和调整方案,以及具体产量分配规则。确定统一的停窑时间和下达停窑计划后,若成员企业无法按照履行计划,需作出书面申请说明并缴纳补偿金。若企业申请获批,补偿金将被退还,否则补偿金将按比例发建材放给其他企业。


涉案水泥企业 共计被罚的没约2.28亿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析发现,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涉案企业单位利润发现,自2017年2月联和公司成立后,涉案企业的水泥单位利润有了较大幅度一致性上涨。


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原材料等成本上涨可能会导致水泥销售价格提高,但由于水泥产品同质化程度高,单个企业涨价会导致下游消费者转向其他同类企业,因此企业单位利润难以出现大幅一致性上涨情况。


再结合本案事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属于上述情况是涉案企业共同实施固定价格协议等垄断行为的结果。


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看来,涉案企业以联和公司为平台,通过周例会、电邮和专门信息系统等形式频繁交流经营信息,共同商定并实施生产销售协议,不仅破坏了成员企业间的竞争,还对下游企业造成损害,导致下游企业连续实名举报。


本案涉及的《淄博联合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构成《反垄断法》禁止“固定和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以及“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


对此涉案企业申辩称,涉案行为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吗》。《意见》提及,为压减过剩产能,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意见》基本原则为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且没有授权涉案企业可以在压缩产能、联合重组过程中,固定价格、限制产量以及划可以分销售市场等违反《反垄断法》行为。


另外,涉事企业申请适用《反垄断法》以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有关豁免条款和终止调查,或者中止调查规定。对此,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举报来源是因为当事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损害下游企业经济利益,不符合豁免和中止调查的要求。而且反垄断执法机构核查事实后,认为构成垄断协议的,依法作出处理,不再接受经营者中止调查申请。


考虑到具体情节、疫情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以及国家复工复产政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涉案八家企业采取从轻处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14172.3万元,合计罚没款约2.28亿元。


2.28亿罚单系目前建材行业属于最高一笔反垄断罚款


从过往案件来看,建材行业一直是垄断“重灾区”,尤以垄断协议居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吗分析,水泥等建材行业垄断协议频发的原因在于,行业产能过剩且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经营者往往会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或者分配产能,来降低竞争压力。


不仅如此,水泥等建材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范围较小,经营者之间透明度高,易于达成垄断协议并互相监督。下游客户的需求弹性较低,不存在其他可替代产品,这也给经营者协同涨价提供了空间。


南都记者注意到,与经营者之间直接达成垄断协议稍有不同,本案中多家水泥企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作为联合平台来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有业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国内第一家水泥联合平台垄断被罚的案子。通过平台公司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这相当于水泥企业成立一个公司作为共同销售代理平台,是垄断协议的一种高级形式。”清华大学国家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告诉南都记者,实务中,垄断协议执行起来难以监督,容易出现垄断协议参与者背离垄断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垄断协议从内部瓦解或名存实亡。但是成立共同的销售平台,可以代理股东的业务,全盘统筹定价、客户划分和产销量。


在他看来,水泥企业直接协同提高价格,或通过行业协会与联营平台划分市场与客户,共同控制产量和供给量,以间接推高价格等问题仍旧突出。刘旭进一步指出,水泥价格过快上涨或将导致下游商用混凝土企业面临生存困境,在无法通过提价来转嫁上涨成本的情况下,下游企业很可能选择偷工减料,给建筑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开年仅仅两个月,建材行业频频传来反垄断消息。


2021年1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有限公司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一起水泥垄断案件,四川省水泥协会和6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水泥施垄断协议遭到行政处罚,合计罚没近6000万。


紧接着1月26日,中国水泥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反垄断法> 切实维护水泥市场公平竞争的通知》,要求坚决反对市场垄断行为以及各种形式的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中国水泥协会还强调了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组织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实施其他垄断行为。


不止水泥,玻璃行业也迎来反垄断调查。2021年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对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涉嫌组织部分玻璃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月5日,玻璃协会针对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发文,承诺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调查,将立即停止价格协调、减产、限产等活动,让会员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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