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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紧地方性税收政策(地方税收政策优惠)

编者按: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表示对“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并明确,去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25号文的内容不仅搁置了62号文的主要政策内容,还暂停了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围绕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国务院为何“鸣金收兵”,华税律师本期为您深度解读。


根据62号文的表述,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义在于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那么,25号文暂停了62文的清理工作,是否意味着上述“有利于”表述不对,通过25号文予以纠正?华税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上述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没有任何问题,只不过这是一个长期目标,不能一蹴而就,62号文试图通过一次专项清理达到上述目标,是不现实的,同时与目前经济发展(尤其是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产生了矛盾,“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面对短期经济发展与长期“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权衡利弊,做出了理性、务实的选择。


一、62号文执行出现“一刀切”,矫枉过正


据悉,去年年底62号文发布后,各地不分“青红皂白”纷纷暂停了各项地方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执行,出现“一刀切”的主要原因在于62号文对清理的对象界定不清晰,各地方政府为了防范执法风险,理性选择收紧执行口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事实上,62号文初衷并非是要清理所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而是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超过实施期限”、“没有国务院批准”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但是,62号文在现实执行中,却走了样,出现“矫枉过正”的问题。


二、地方招商引资受阻,项目纷纷搁置


62号文颁布实施后,各地严格执行,许多投资项目被迫停止,根据今年两会期间媒体的披露,3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四川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四川省省长魏宏代表提出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问题,魏宏说,有许多投资项目涉及到到去年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文件,到现在都无法落实。“投资5亿以上的项目,正在实施还没论证的项目410个,涉及资金6600多亿;已经签约还没实施的290个,涉及投资3000多亿。近10000亿项目基本都因此放着。”魏宏认为,这项改革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刀切”的情况,并导致许多投资项目面临停滞困境。


三、统一市场体系与税收优惠并非“水火不容”


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是由自然、历史、社会、政治、文化等综合原因所致,从古至今,东部经济发展水平一直领先于中西部,尤其西部,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事实。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各国实践来看,发展经济需要市场的配置机制,同时也需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有政府的作为和政策引导。西部地区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投资成本大,完全靠市场无法吸引投资者和资金的流入。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放权等方式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特殊待遇,以吸引投资,发展经济。因此,为了建设“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而否定政府及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不符合事实,税收除了财政功能外,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规范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需“从长计议”


从长远来看,对于我国要建设成统一的市场体系,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确有62号文所提及的四个“有利于”的重大意义。然而,完成这一长期目标需要有长期计划,需要分步骤不断推进。如果寄希望于通过一次清理行动,甚至仅仅希望通过“62号”文实现这一目标,既不不现实,也不理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改革路线,通过一个个小的进步和改进,逐渐实现今天的成就。当然,目前我国也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已解决深层问题,但是落实顶层设计,也需要“从长计议”。


五、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应纳入“依法治税”体系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税收法治建设,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与此同时,2015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未来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出台、实施以及清理,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于不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严格进行清理,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六、提高适用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是投资者的明智选择


62号文虽然暂停执行了,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了,25号文指出,对于62号文“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对于企业而言,理性、务实之举应该是提高适用税收优惠资格的规范性。尤其,根据最新《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97条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同时积极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同时归档保存各种备查材料,方能持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总结:国务院出台25号文是理性、务实的体现


通过上述分析,华税律师认为,国务院在短短半年之内相继出台62号文和25号文,不是“出尔反尔”,而是根据理性、务实之举,是对政策执行的及时纠偏。事实上,在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回应四川省长魏宏的问题时,就指出“这个问题要根据原则主要应由地方来把握。我相信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政府,自己是有这个鉴别能力和把控能力的”。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及各类投资者而言,华税律师提醒,25号文的出台,虽然是重大利好,但是也应该以62号文为戒,逐步提高税收等优惠政策出台及使用的合法规范性。


(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QQ&个人微信号码: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附: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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