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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统计行政诉讼是对统计行政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1〕174号


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A508X)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2日至2021年6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进行帐外经营,少列收入10,797,181.00元(含税,其中2017年4,822,606.00元、2018年5,974,575.00元)。你单位未将上述收入入账处理,未开具发票,亦未作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233,797.16元、企业所得税56,213.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365.80元,构成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内账资料:《2017-2018年经销商年统计汇总表》《2017-2018年经销商年统计表》、各经销商销售明细表、送货单。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020944576、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110***9120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631812,以及何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9410418278等私人账户的银行流水。


3.你单位总经理胡某的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自述材料1份。


4.你单位总经理胡某签章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5.你单位2017-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税款入库汇总表和明细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法人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进行帐外经营,少列收入10,797,181.00元(含税,其中2017年4,822,606.00元、2018年5,974,575.00元),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233,797.16元(其中,2017年624,109.94元、2018年609,687.2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86,365.80元(其中,2017年43,687.70元、2018年42,678.10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37,327.34元(其中,2017年19,069.25元、2018年18,258.09元)。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4,884.89元(其中,2017年12,712.83元、2018年12,172.06元)。


5.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度瞒报的销售收入4,198,496.06元(含税)、2018年度瞒报的销售收入5,364,887.78元(含税),按照2017年度7%和2018年度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9,389.48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6,824.44元。


6.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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