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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阳县国税局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高阳县税务局)

尊敬的各单位、广大城乡居民:


为全面推进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实现医疗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及“人人公平享有”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省直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20〕49号)等文件精神,保定市十部门印发《保定市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方案》(保医保发〔2020〕64号)。根据文件规定,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民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我县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应参加高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2.取得本县居住证明(含港澳台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及全日制研究生;4.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提高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三)参保缴费方式。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2月25日,每月1日至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可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代办员代征、网上缴费和税务征收”3种模式缴费。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主推使用微信缴费模式,其他方式为辅助。


微信缴费可通过两个渠道操作,缴费人可自行选择:


一是微信关注“河北税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业务办理→社保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城乡医疗自主缴费→自愿选择是否通过银联云闪付缴纳(不使用可点击“取消”)→选择缴费年份2021年度→录入缴费人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核对无误后输入联系电话→点击缴费,完成支付。


缴款成功可在二至三个工作日后通过“缴费记录查询”模块,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缴费记录。


二是微信城市服务:进入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选择对应城市→社保→河北省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录入缴费人身份证号、姓名、选择缴费年份→核对无误确认缴费,完成支付。


缴款成功后,通过“缴费记录查询”模块,可查询缴费记录。


缴费人身份证号中如含字母,需大写。


严禁使用除税务大厅工作电脑现场生成的二维码外的扫码缴费,已有不法分子在其他省市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活动,广大缴费人要提高防骗意识。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两病”门诊用药和住院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包括39种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1500元,最高支付3000元。门诊大病按住院待遇执行。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月申请,按月鉴定,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下月起可享受相关待遇。


3.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通过认定的“两病”患者可就近前往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或已经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购药。发生的合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每人225元,糖尿病为每人375元。


4.住院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保定市辖区内的待遇政策统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再区分县域内和县域外。起付标准:统筹市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院)6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2500元。统筹市域内公立中医院执行下一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筹市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5%。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5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后,个人自付超过1.3万元(国家、省级贫困县1.2万),进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报销比例为:起付线—10万(含)60%,10万一15万(含)70%,15万以上80%,封顶线为30万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统筹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参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9%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4%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满足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不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纳60元,职工缴纳60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保定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比例缴费。每年的3月25日之前须缴纳全年1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方式


1.城镇职工参保:高阳县所有用人单位,按照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单位专管员办理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


单位参保登记业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专管员到医保局二楼城镇职工医保大厅(210室)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需填报《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保定市医疗保险职工补收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下载邮箱:gaoyangyibao@126.com,密码:6699322)。


单位办理缴费以及参保人员增减业务: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化并缴纳医保费。欠费不能进行人员变更业务。如果发生欠费,要按规定补齐相关费用,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用人单位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单位参保人员增减业务需携带以下资料:增加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职转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退休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除按规定审批退休之外,男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要达到30年,女职工25年;同时实际缴费年限需达到15年,不足最低年限的在职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时需一次补足相差年限的费用。中断、终止、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照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参保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之前到医保局二楼城镇职工医保大厅(210室)办理。新参保: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单位转灵活:在原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减少业务后,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参保业务。在职转退休:需提供退休审批手续《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及《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停保: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于每年1—3月和7—9月已缴费至上一个缴费期结束的情况下办理。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局开具缴费核定单之后,可通过税务窗口、税务大厅自助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等渠道完成缴费。


(四)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1.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比例如下:以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3.1%、45周岁以上3.7%、退休人员4%。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 8%缴纳的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3.1%、45周岁以上3.7%、退休人员4%(每月划拨)。


2.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2种门诊慢性病和5种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支付限额在1200-3600元之间不等。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月申请,按月鉴定,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下月起可享受相关待遇。


3.住院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或统筹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及以上1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统筹市域内定点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为: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或统筹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在职职工82%,退休职工87%;第二次住院分别提高2%,三次及以上住院分别提高4%。对于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由年度最高支付9万元提高至12万元。


4.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51万元,报销比例90%。


医保部门始终以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追求和对医保服务的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我县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改革,切实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通过不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方便群众就医:现在我市已有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等73家医院纳入京津冀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471家住院医疗机构纳入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我县参保人员通过网上备案,可到全国近41000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通过执行国家、省药品及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大幅降价,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积极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保定市作为首批国家级DIP试点改革城市之一,将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建立更高效的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持续强化基金监管,医保部门通过飞行检查、专项行动等,加强对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查处,守好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确保基金安全规范使用。


下一步市县两级医保、税务部门将继续提高服务水平,围绕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参保缴费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参保人业务办理,让群众更有获得感。同时严格落实职工和居民的医保待遇政策,根据医保基金运行实际,适时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为参保人提供安全规范有效可持续的医保服务。


请全县广大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全民参保工作,并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高阳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外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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