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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财产混同(公司自然人独资什么意思)

法律知识要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就是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尽管如此,股东在对外责任上与普通的公司是一样的。即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独立财产和独立什么责任也是公司法核心制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则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违法行为。例如,未按时足额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关联交易等等。禁止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无论是普通有限责任公自然人司股东还是一人有公司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同等适用。


由于一个有限公司自身的特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做出了比普通有限意思责任公司股东更苛刻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独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财产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要额外的承担一个举证上的倒置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股东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当公司对外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什么东个人财产,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那么该股东个人需要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为什么要这规定呢?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无其它股东制约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后很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被股东个人占用、使用或自然人转移等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能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也符合公平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与被告玻璃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交易关系,被告刘某真系玻璃公司唯一股东兼法人,2016年5月10日,科技公司制作了一份《玻璃公司与科技公司往来明细》,对双方的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玻璃公司尚欠科技公司的货款为208335元,被告玻璃公司做出还款计划,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但是被告玻璃公司之后仅偿还货款20000元,余下货款188335元至今未清偿,多次催要无果。


鉴于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科技公司偿还所欠货款188335元及利息;被公司告刘某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玻璃公司应就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以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协议》,被告玻璃公司确认尚欠科技公司货款208335元。科技公司确认被告玻璃公司在协议出具后已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科技公司货款1883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科技公司要求被告玻璃公司偿还所欠货款18833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玻璃公混同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意思刘某真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财产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独资企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刘某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混同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科技公司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玻璃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科技公司货款188335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刘某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玻璃公司系刘某真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刘某真系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刘某真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玻璃公司的财产,直接从法律上推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法院判决刘某真对玻璃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低,简便快捷,经营决策高效,机构简单,也无需要公司经营状况,但是很多人却忽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这个缺点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独资企业务中也的确如此,从笔者代理的案例来看,一人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对公司债务承担了连带的责任,能够自证财产独立的几乎没有。


很多股东在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根本没有风险意识,把公司当作实现个人财富的工具,所以法律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特定义务也确有必要。一个公司股东要想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唯一的办法就是规范公司运营管理,设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自证公司财产独立,只有才可以避免像本案中刘某真一样承担的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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