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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抵减10申请(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加计抵减”是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出现的一个税收新名词,涵盖范围广。按新税率来看,从13%到6%的都有;从行业来看,营改增的服务业中除了运输、建筑和金融外,都在加计抵减的范围内。



加计抵减是什么玩意?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加计抵减这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是怎10么说的。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可参照文件抵减《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简单来说,加计抵减是一项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特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多抵扣一点进项税额。


一、享受条件是什么?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纳税人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抵减、提供四项服务


四项服务分别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其 中一项,也可以是多项。


具体范围如下:


邮政服务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计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会计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申请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税加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规定期限内所涉服务的销售额占比>50%


“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那怎么来确定销售额呢?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以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为计算基数(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假设甲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那么就用2018年4月到201进项9年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除以这12个月的全部销售额,超过50%,就享受。


假设乙企业成立于2018年9月,那么就用2018年9月到2019年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除以这7个月的全部销售额,超过50%,即享受。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以设立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计算基数,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假设丙企业2019年5月设立,那么就用2019年5月到7月的“四项服务”进项销售额除以这3个月的全部销售额,超过50%,即享受。


如果丙企业8月起分录才有销售额,5-7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该从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也就是用8-10月的销售额来判断。


3)以后年度,则是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计算基数。如果不符合,也就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了。


【增值税提醒】


1、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2、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计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二、如何计算?


“加计抵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加计抵减是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的。






下面,我们用案例来区分下不同情形: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加计

比如,甲公司2019年4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此处5万形成下期加计抵减额余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比如,乙公司2019年4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可以从10万当中全额得到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税加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比如,丙公司2019年4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5万,当申请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那么只有4.5万能得到抵减,剩余0.5万进入下期抵减;此处4月期末0.5万形成结余,成为下期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提醒】


1、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不参与应纳税额计算。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 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 3=3万元


综上,看似很复杂的计算,简单来说就一句话:一般计税10可抵减,简易计税不考虑,没抵完的下期抵,进项转出同步转。


三、如何申报?


申请时间:(每年)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申请方式: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提醒】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案例】


A企业设立于2018年1月,2018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共5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2000万元,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250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500万元,其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2500 500)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60%,超过50%,属于符合条件的加计抵减纳税人。


A企业分录于4会计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内容如下:



到这里,你一加计定对加计抵减政策了如指掌了吧!


最后给点TIPS:加计抵减政策只有3年,过时不候。所以在这期间,你如果要享受政策利好,就要控制好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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