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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审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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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市市场化:健全退市制度。如前所述,注册制的推行将很大程度解决中国资本市场“退市难”的现象。未来上市公司退市也应走向市场化、常态化,与注册制相辅相成,实现证券市场中资源的高效流动、有序进出和优化配置,形成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局面。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的过渡阶段,取消退市的具体标准,将强制退市触发条件的设定权限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和注册制一样,都体现了对市场的充分尊重。


4、贯彻“放管服”: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新《证券法》取消了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核准,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调整为按照证监会规定免除,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释放资本市场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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