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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为生活而劳碌,为利益而奔波,作为一个社会人,这本无可厚非,但自由总是有限度的,名利的获得也需要通过正当的途径,然“限度”与“正当”应仅仅以现行的法律为标尺,当法律法规已经适时作出变更的情况下,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也应当跟上法律的步伐。


但在关于成品油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变更的情况下,目前虽然有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转变理念,对于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的行为不再刑事起诉追责,但仍有很多地方的执法机关的执法思维依然停留于既往的“陈旧”的执法理念,仍未收紧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对于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的行为,仍然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追责,那么,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批发、仓储、经营或者零售等行为究竟是否应当继续按照非法经营罪追责呢?


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或政策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关于成品油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也在逐渐改变,目前关于成品油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变化主要如下: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要求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即成品油的经营更多是加强市场流通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而不再是重在入市的资格审批。


2019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市场主体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同时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即目前市场上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不再通过审批才能从事经营,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规定以各地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即使各地省级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显然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并不相符,相关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关于无证经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行为评价也需要根据新的规定进行司法评判。


无证经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司法评判现状


法律在逐步改革和完善,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也理应逐步提升和改变,然关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无证经营问题,全国各地在的司法机关处罚尺度和评判标准仍然存在重大区别,尤其是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已经有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无证或私自销售经营汽油、柴油的行为不再进行刑事追责,但具体不追责的表述,不同地方的司法部门表述又有所不同,以2021年以来不同地方的检察院对无证经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行为不追诉案例为据,如: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对类似案件作不起诉决定时直接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私自销售柴汽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广东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对余某某非法贩卖约47吨柴油的行为最终认定“本院将本案移送起诉后,因提起公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的上述行为依照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对于类似无证经营汽油行为不起诉时的评判为“本院认为,因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现不宜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以网上公开的相关检察文书为据)。


但从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对于无证经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行为,也有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依然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起诉和判刑追责,进而导致不同区域或地方的“社会人”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但仅仅因所在地不同,最终的“命运”出现了极大的反差,这显然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理念,故,无证经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行为继续追究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真的“合适”吗?


笔者观点


古人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然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获利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本不可取,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刑事大棒的挥洒不能太过“肆意”,随着司法的改革,法律的变更,作为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法理念,尤其是在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的监管和处罚方面,既然成品油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修订,相关政策已经作出改变,且在很多检察机关已经作出司法认定并认为因法律变更,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那么同案就应当进行同判,同样的行为就应当具有至少大致相同的司法评判,那些仍停留在法律变革之前的执法思维的执法部门理应“顺时而变”,不能再按照过往的执法经验和思维追究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某些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绝不能太过“滞后”或“停滞不前”,毕竟过于“滞后”的执法理念可能不仅有失司法公正,更使得人们对法律严谨的信仰理念动摇,从而严重影响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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