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八十条解读)

一、案情简介

被征收人在湖南省吉首市XX区XX街道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高速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被征收人位于吉首市XX区XX街道的房屋。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1月X日,吉首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被征收人作出了[2020]X执法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了“于2020年1月XX日前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被征收人认为,吉首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吉首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


被征收人违法修建房屋,占用耕地,吉首市XX区管委会作出行政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吉首市XX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吉首市XX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综上所述,被征收人没有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审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吉首市XX区管委会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2020]X执法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在本案中,吉首市XX区管委会将国土执法监察权授予给吉首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同时,吉首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设于吉首市XX区管委会的一个二级机构,隶属于吉首市XX区管委会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吉首市XX区管委会。


关于焦点二:1、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方面。吉首市XX区管委会认定被征收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但其凭证仅为证人XX的证言。没有向法庭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证实,被征收人所占土地是否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部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吉首市XX区管委会认定被征收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吉首市XX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重处罚,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负有举证责任,但吉首市XX区管委会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记录,应当视为该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吉首市XX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故,一审审理结果为:撤销吉首市XX区管委会于2020年1月X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没有依法认定及查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