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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人力资源服务”差额发票沦为虚开发票的工具,政策错乱难辞其咎,正确的开票及会计处理方式应该这样子!

张钦光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因为特殊的税收政策,俨然已成为各路税筹专家进行个税、社保筹划的一大法宝。笔者在为不同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时,发现太多的企业以“人力资源服务”类发票进行成本列支,用以冲减企业利润,如图:



专家们以其作为税筹工具,为纳税人提供此类发票具有很大的市场,原因无非是:


1、出票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据说可以“差额征税”,如上图,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的发票,税额居然仅为238.10元;


2、受票企业收到“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仅需支付一点点的税金代价,就可以取得一张貌似完全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而某些互联网财税服务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服务”包装为可以解决企业“社保”、企业高管人员“高个税”的工具,在全国高调宣传,而不少纳税人对此也是趋之若鹜。




这有什么问题么?


这有非常大的问题!这就是标准的虚开发票!


笔者这么说,一定会被人用砖头砸死的。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家们的方案貌似有法可依,有理可讲。


然而,47号文的规定是莫名其妙的,是在对人力资源服务的本质不了解的前提下做出的荒唐的规定!


作为人力资源公司,代委托企业发放工资,不过是一个代收代付事项,与增值税发票开具无关。


而正是47号文莫名其妙的规定差额开票的规定,造成了目前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作为虚开发票冲减利润的工具,使得某些专家及互联网平台的所谓税筹方案,变得有利可图




人力资源公司为委托企业提供涉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受托业务时,发票应如何开具?彼此会计核算应该如何进行处理?无非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委托企业的人事制度,协助编制企业员工工资表、社保报表及公积金报表,并以委托企业的申报账户申报个税,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公积金,然后以委托企业的账户进行工资统一发放。


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只需就其收取的服务费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双方会计处理如下:


1、人力资源公司


借:应收账款 委托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委托企业


1)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等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工资及薪金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贷:银行存款


3)缴纳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缴纳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个税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该种模式才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主要模式,但这种模式下,不存在差额开票的情形。


二、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委托企业的人事制度,协助编制企业员工工资表、社保报表及公积金报表,并以委托企业的申报账户申报个税,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公积金。委托企业将实发工资资金汇入人力资源公司,由其进行工资统一发放。


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只需就其收取的服务费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代发的工资,双方做应收应付处理。双方会计处理如下:


1、人力资源公司


1)收取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 委托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放的工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发工资 委托企业


3)代委托单位发放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发工资 委托企业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下,按照财税47号文的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应该为受托方开具包含代发工资金额在内的普通发票,但这是不正确的。人力资源公司受托以人力资源公司的账户为客户代发工资,只是一个代收代付性质的受托事项,其代发的工资不应成为其收入额,不应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项。


同时,委托企业已经通过自身申报账户做了工资薪金的全员全额申报,应以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原始资料,无需取得所谓的发票。


2、委托企业


1)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等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工资及薪金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2)发放工资


付款至人力资源公司账户


借:其他应收款 委托代发工资


贷:银行存款


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贷:其他应收款 委托代发工资


3)缴纳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缴纳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及薪金 (个税部分)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下,委托企业已经通过自身申报账户做了工资薪金的全员全额申报,并以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原始资料,列支企业的人力成本费用,无需取得所谓的发票。


以上两种情形才是人力资源公司为委托企业提供涉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受托业务时的常规操作,而这两种模式,受托企业均无需取得人力资源公司的所谓差额发票。


那么,有没有人力资源公司为其他纳税人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账户申报个税、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


1、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为其他企业申报员工工资及个税


答案:不存在!


人力资源公司只是为委托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改变委托企业与其员工的雇佣关系。


委托企业的员工人事关系属于委托企业,其工资薪金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为委托企业,因此应由委托企业完成个税申报;其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也是要求委托企业为其完成个税申报,而不得由其他企业完成。


如果委托企业的员工工资及个税由人力资源公司完成,则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变成了派遣服务,这不是一纸委托事项就可以解决的。


2、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为其他企业缴纳员工社保及公积金


答案:存在,但不合法。


目前存在人力资源公司为其他企业员工以人力资源公司社保账户代缴社保的情况,这也是互联网企业作为社保筹划的手段。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人力资源代缴社保所做的各类筹划都是违法的!


公积金的规定与此相同,不做详细分析。


3、人力资源社保服务资质怎么理解


答案:分服务内容及服务对象。


3.1、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社保服务,是为其进行管理和指导服务。申报缴纳工作必须以委托方的相关账户进行,不得以人力资源的账户进行操作;


3.2、为无雇主的自然人提供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可以通过签署委托协议,以人力资源的账户进行申报缴纳。


综上所述,企业与人力资源之间的服务,不应该存在通过人力资源的相关账户进行申报缴纳的情形,也不应存在全额开具发票、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社保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已经委托人力资源企业以人力资源账户申报了工资薪金、社保及公积金,将人力资源公司开出的差额发票入账,进行了相关账务核算,应该怎么办?


1、立刻修正与人力资源公司的相关服务合同内容,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调整,不要一错再错;


2、对以往的相关事项进行资料补充,以员工工资表及银行发放记录、以人力资源代缴的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申报缴纳记录作为附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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