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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案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税一稽税通〔2021〕1037号


成都经世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4663019052F):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税一稽税罚告〔2021〕64号),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一稽处〔2021〕565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税一稽罚〔2021〕79号),因文书中违法事实的股权转让款数据有误,应为取得股权转让款311,009,048.68元,误写为146,582,448.68元,对以上三份文书予以撤销,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重新作出相关文书。


税二O二一年十月一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一稽税罚告〔2021〕82号


成都经世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4663019052F):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09年至2015年,你公司分别向广东美迪亚投资有限公司、泛华时代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转让你公司所持有的杭州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18户公司股权,共取得股权转让款311,009,048.68元。你公司在进行上述股权转让交易时,采取了签订阴阳合同、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股权转让款等方式,未按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0,610,717.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0,610,717.2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拟罚款25,305,358.6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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