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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民生银行开户行是哪里(民生银行6216开头是哪里的账户)

证据目录


一、郑州市管城区通讯商行、河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通信设备商行的工商企业信用信息


证明:郭三与韩二自2012年前后便开始合伙经营批发手机,起初于中原路,后于通讯新天地等,双方共同经营多个门面;


韩二与郭三系多年共同经营批发手机业务的合作伙伴,二人是河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股东,韩二的股份占比为40%,被答辩人为60%;


双方存在复杂的经济往来。


二、王五名下交通银行流水明细


证明:王五收到款项后,接到通知后不久,便转给韩二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未私自挪作他用。


三、申请法院所调取的郭三(公民身份号码:410)名下的银行流水。


证明:郭三与韩二间存在几百次的相互转款情况,涉及金额 元,二者间存在经济往来,足可证明郭三陈述韩二代王五仅偿还了 元显然是虚假的,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显然郭三与王五间无借贷合意,无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郭三与韩二间存在经济纠纷,其应当起诉韩二。


提交人: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男,汉族,19 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街22号院22号楼22号,手机:156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郭三(公民身份号码:41048 )名下(卡号:6222 081 ,开户行:工商银行)、(卡号:6230 5840 0000 ,平安银行)、(卡号:3568 6 ,平安银行)、(卡号:6216 26,平安银行)、(卡号:6226 19 ,民生银行)、(卡号:6217 00 ,建设银行),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及交易对手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郭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正审理过程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郭三提交有部分银行流水明细,主张案外人韩二代申请人向其偿还了利息170000万,申请人认为:郭三在开庭时仅提交韩二转账的部分明细,故意隐瞒,并未提供全部的转账记录,致使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无法查明。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公正裁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郭三名下银行卡的交易信息及对手信息。


  此致


郑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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