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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实现税款(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扣缴义务人违章行为


违章处理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2 000 元以上 5 000 元以下的罚款



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的(偷税)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1.具有担保能力的判定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2 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 纳税担保能力。



2.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 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 2 年的;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纳税信誉等级被评 C 级以下的;④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 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⑥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⑦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重点】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要点 具体规定



纳税 抵押


1.可以 抵押的 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 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地方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 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 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注意】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 时抵押。



2.下列 财产不 (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上述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得抵押


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 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 产;(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 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 抵押的财产。


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 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 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 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重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原则;6.监督、制约原则


【重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部门


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


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1.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 000 元


2.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且最高不得超过 30 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


过 10 000 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以 下各级税务机关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属于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2)没收财物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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