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快递被乡镇代理人签收是什么意思(快递已签收他人代收什么意思)


一、看看我们日常工作中随时意思都能碰到的案例。


1、入伙后签收,管理处接到房屋质量问题的报修,经过现场查看,初步判定是施工质量问题,工作人员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告知施工单位、请施工单位负责人签收。这个签收是否有效?几年后,该单能否做证据使用、效力如何?


以上第1个案例涉及文件资料的签收问题,第2个案例涉及文件资料的送达和通讯地址问题,被这都是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经常发生的事情。对于上述提问,大家似乎不假思索的就能给出答案,“施工单位负责人都签代理人已字了,单据肯定有效!身份证上面的地址是户籍所在地,肯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事实如何呢?我们看看律师给出的专业意见。在第1个案例中,律师提出经过一段时间(如几年)后,管理处如何证明该签字人员是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即便证明了签字人是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但又如何证明该签字是其本人的签字?第2个案例中,律师给出的意见是,给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寄送函件不一定有效!因为身份证上的地址是户籍所在地;但通常,人们的经常居住快递地、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而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业主的实际通讯地址,该地址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系地址!管理处寄发函件应往业主留存在买卖合同中的地址为准!乡镇


那么,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该如何操作、注意哪些细节,才能尽可能的规避法律风险呢?


二、首快递先,我们先谈谈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的问题,我们可以:


1、新项目入伙前,以发展商整理登记的地址为准;如发展商寄发《入伙通知书》的地址。


2、新项目办理业主入伙时,请业主重新登记最新的通讯地址(在登记表上,应注明,该通讯地址作为日常联系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并请业主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3、如业主没有办理入伙手续,待入伙过程结束后,向发展商确认业主的通讯地址(该地址一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地址为准,如业主更改了通讯地址,应以最后登记地址为准,并复印该合同和文件存档)。


4、如业主办理了入伙手续,但没有居住在物业小区内;如向业主发函,可以同时向小区内的业主房屋地址、登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地址等寄发函件。


5、对于工程维保单位。可在入伙前,物业公司与所有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或:采用《会议纪要》形式),约定各个施工单位负责接收《维修通知单》负责人,并请负责人人在协议上留取签字样本。或者,请发展商要求各施工单位发函他人给物业公司、管理处,明确施工单位接收《维修通知单》的负责人及签字样本。


6、对于其他供方、合作方及关联方等,可在合同、协议文本中(或者,另行起草协议)约定双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签字样本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接下来,我们谈谈文件资料的送达和签收问题。


送达是法律术语,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通知、往来函件等非诉讼类文件的被送达做出规范,但在实际工作,文件资料送达是很多很频繁的,如工程维修通知、催费通知、与发展商的往来函件等,这些文件资料如在日后涉及到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就需要举证人证明文件资料已送到收件人手中。但通常我们认为实实在在是对方签收文件资料,在律师眼中不堪一击、没有什么证据力。除本文最初列举的第2个案例,还有以下常见的不太具有证是什么据力或证据力很弱的情况,如:


1、向业主送达催费通知单、装修整改通知单等不利于业主的文件资料,业主往往拒签、或者是由业主家庭成员签收的。


2、将催费通知单、装修整改通知单等文件资料贴在业主家的大门上,然后附加当日报纸(着重突出报纸日期)拍照存档,作为证据。


3、将催费通知单、各类通知等资料直接投递到业主信箱中。但事后查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文件资料中都没有业主同意或认可、将业主信箱约定成法定通讯地址的约定内容。


4、发展商或相关单位发函,(1)使用传真方式,但没有合同或协议约定传真号码。(2)有书面签收的,但签收人不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签收人,或者书面签收人不是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具有收发文件职责的行政、门岗人员。(3)发文单位请签收人员在签收表上签名,但事后不能证明签字文件内容与留存文件内容相一致。(4)发文单位请签收人在发函函件复印件上签收,但只有签名和日期,无详细的签收单位和签收人员职位,证据力很弱。


那我们在实践中如何送达和签收函件,才是合法有效、才能成为以后双方争议乃至诉讼时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我们可以:


1、按本文前段内容,提前在合同和协议中约定联系地址、通讯地址(送达地址)和联系人或文件签收人(预留签名意思样式),以便文件的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什么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需提前书面告知,或有合同、协议约定),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3、邮寄送达。目前常用的是采用“EMS”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公司邮寄送达。但须注意:(1)发件人一定要在快递运单上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一栏中详细记载文件的准确名称及份数(如:邮寄催费通知单,在快递运单上要注明“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文件份数和页数、欠费期间、欠费金额等”)。(2)保存好快递运单的底单和函件复印件;如快递被退回,将退回的快递保存好。(3)如邮寄函件是多页的、需注意函件代收要加盖骑缝章。(4)业主具体居住地址不确定的,可多发几份快递,可以同时他人向身份证登记地址、提前约定的通讯地址及物业小区内的房屋地址等击发快递。(5)、重要文件或需要证据力很强的文件,可采用“公正送达”。


4、电子邮箱送达。电子邮箱作为什么现代人常用的联系方式,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电子邮件被新合同法所确认,采用电子邮箱形式发送函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发送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只要该数据电子到达被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就视为送达,不存在拒收的情况。发送电子邮件,我们需要注意:


(1)是什么必须提前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好电子邮箱,并注明该电子邮箱作为有效通讯联系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2)对外发送相关邮件时务必使用公司邮箱 ;在公司邮代收箱的设置上,设置发送回执,这样对方收到邮件后打开即发送送达回执,表明对方已收到。


(3)注意保存电子邮件,不要随便删除,以便应对不时之需;重要的邮件要另外备份,重装电脑系统等要备份出所有邮件。


(4)通过邮件的后续行为确定电子邮件的存在,例如在发出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后,发出代理人方在之后的交易单证中证明了前期电子邮件中的内容。


(5)重要文件可采用扫描仪等器材制作成图片、作为附件发送,避免篡改。


在日常工作中,如须向业主、已发展商及相关供方送达文件资料,在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我建议应采用快递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


四、外来函件的签收。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业主、发展商乡镇拿着书面函件(不利于我方的函件)要求签收。签还是不签,大家心里很纠结,因为大家通常认为签收函件就相当于确认了函件的内容了,其实不然。律师告诉我们签收,外来函件大部分都可以签收,但若涉及到与公司有关权利处分的事宜时,当场不要做任何有关责任方面的承诺即可。


1、签收确认。在签收后要做好登记记录(包括签收时间),对于签收的函件应充分重视,所有来函应保留存档以备随时查询。


2、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函。对来函中所述内容如有异议的,则应及时回函澄清,表明观点。


3、如对方又回函表示新的不同意见时,应再予回函澄清。如无新意见,则不必回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