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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保健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文康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受到长春市市药品场处罚监督管理局没收涉案产品,并处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3月14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卖向长许可证春市宽城区新光泰医疗器械经销处购买了5瓶联合邦利维生素E软胶囊。生保健品产厂家为广州联店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规格为30g(500mg/粒60粒),保健食品批号为食品保健品G201811许可证0014国家没有49,收购价为23.00元/瓶,卖每瓶当日价保健品格为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案货管理局物价值为人监督管理民币二百元。截至检药品查时,上述维生素E软胶囊尚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监督管理证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没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以及餐饮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长春市市场监经营督管经营理局责令当事人长春文康药房立即停监督止违法行为,没收维生素E软胶囊5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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