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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个亮点就是新增加了一个章节(第二章 公司登记)。这个章节与下位法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对应,可以解决很多写文件的烦恼,例如此前不得不混在总则部分的几个与公司登记有关的条款就可以移到这个新章节。


1、具体事务概念化,完全没有必要。


事情很简单,就是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哪些文件给登记机关,变更时必须提交哪些文件,登记机关把哪些文件或者这些文件中的哪些信息公示出来。因此,完全可以舍弃公司登记事项这个概念,替代以文件、信息


2、章程本身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


章程,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公司的立身之本,它本身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但是,公司登记机关也必须公示章程。这不对劲吧?如果不把具体事务概念化,根本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3、如果章程修改,内容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那么该怎么办?公司法没说。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目前的实践,应该是“备案”


备案,这个字眼,好像在公司法中没有,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监管总局文件里面可比比皆是。一个事项,如果不是法定登记事项,那么就是备案事项,或者在登记机关那里啥也不是(不管)?这个是不是需要在公司法中说一下,给备案一个说法(明确的法律地位)?


4、修订草案与现行下位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界定范围不一致。究竟是缩小范围好,还是维持、甚至扩大范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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