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私立幼儿园企业所得税政策(民办幼儿园最新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税资格认定问题。《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建议规定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可直接到国税部门办理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主体资格认定。《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建议规定经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一致同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一)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税基较大,其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税务负担,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议明确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贡献大、公益属性强、设置门槛高、政府管制严、校舍资产重等特点,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建议通过税收政策创新,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大力扶持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并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精神为指导,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规定,建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一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遵循。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四)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按照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民促法》,现有民办学校均是非营利性学校,如果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补交相关税费问题对民办学校是一个沉重负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不再补缴。


三、关于民办学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依据《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