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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1:融资租赁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解答:


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因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不一致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区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对于暂时性税会差异,在会计核算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都有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需要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由于会计核算基本上靠近税务规定(处理),且所得税核算时也规定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2: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抗癌药品,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选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3:餐饮业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什么征收品目征收增值税?


解答:


外卖销售与堂食销售,最大的变化就是不提供“饮食场所”。在营改增以前,经常产生税务争议。营改增后,政策统一为餐饮外卖食品,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餐饮企业未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三条规定,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外卖食品的酒水、农产品等未加工直接销售的,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增值税。




问题4: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不得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中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只要母子公司之间发生有真实的服务,且交易价格满足“独立交易”的,支付管理费的一方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提供了专业的各类管理服务,比如我们最常见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是一项“管理费”),都是可以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税法禁止或不得扣除的管理费,是指企业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真实服务,只是想通过“管理费”的名义转移利益的情形。




问题5:居民个人劳务报酬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终汇算清缴的差异是什么?


解答:


1、预扣率和税率不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预扣率为20%-40%;在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税率3%-45%计算。


2、减除费用标准不同


预扣预缴时,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年度汇算时,统一按照收入的20%计算。


3、扣除项目不同


预扣预缴时,除特殊情况的,不得扣除基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在年度汇算时,可以依法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和其他依法可以扣除项目。




问题6: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怎么处理?


解答:


未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在发现应收账款已经造成了坏账,经过各种补救措施依然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低,由财务部们或销售部门等负责企业债权的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写出核销审批提案,按企业内控流程进行审批。核销提案经过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做会计上核销的凭证。


对于会计上确认了资产损失的,税务上按照税法规定收集与整理相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查”,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通过填写损失金额,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7: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给自己的公司,税务所有权需要核定吗?


解答:


个人借款给公司使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无息借款就属于无偿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有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的,仅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不包括“其他个人(自然人)”。因此,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给自己的公司,增值税方面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尚无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期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时,曾经加上有“视同销售”的条款,但是因反对意见众多而最终没有加入(反对原因:相关条款有违“税收法定”嫌疑)。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然人无息借款给自己的公司,也无需视同销售。


虽然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都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该股东无息借款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反避税条款)规定的,税务局依然可以核定征税。因为利息的税负较高,实务中很多人通过所谓的“筹划”来非法避税。只要税务局有证据证明,“无息借款”只是噱头,纳税人其实是通过其他手段进行了非法避税的,税务局有权依法核定征收。




问题8:支付租赁保证金应该计入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中?


解答:


租赁是为了筹集资金,支付保证金也是为了筹集资金,就跟企业为了贷款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一样。


因此,可以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问题9:工程部人员工资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吗?


解答: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为了在建工程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归集到“在建工程”。因此,如果工程部人员就是为在建工程服务的,就应归集到“在建工程”;如果工程部人员是为维护企业日常设备、设施等的,没有参与在建工程相关工作的,则不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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