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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抵消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

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我如此回复:“一言难尽呐!过段时间我写篇文章来说说这个问题。”


这不,今天,川哥开始写写这方面的文章。


总体说来,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大家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要考虑内部交易带来的影响;


第二点:在母公司长投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的时候暂时不考虑,而是在合并层面专门进行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


这里暂时不讨论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的问题,后面会有专门的文章讨论,这里主要考虑母公司长投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的问题。


举例说明:2017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0万元合并B公司100%股权,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900万元,该差异由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造成,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折旧10年,无残值。B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50万元,为了表述方便,这里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折旧算12个月。


注意,敲黑板了!


在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要抵消的,既然要抵消,那么两者必须能够匹配、对应,方能够抵消!(这句话是精华)


在购买日当天,也就是2017年1月1日,A公司的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和B公司的900万元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是对应、匹配的,多出去的100万元(1000-900)是商誉,对B公司美好名声等各种奇妙要素的特殊认可!


那么,800万元和900万元的差额又是什么呢?在合并报表层面,认可的公允价值本来就是900万元,A公司是立足于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900万元的实际情况支付的对价,所以,合并层面本来就应该是900万元!只不过B公司自己账面上是800万元罢了!


所以,在编制报表的时候,首先是把母公司、子公司的张面价值首先简单相加,然后应该补上800万元和900万元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1 000 000


既然在合并层面调整了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就应该多调整折旧10万元,B公司的净利润实际只有4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100 000


经过调整之后,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就是40万元了。要特别注意,此处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有利于本文思路的理解。


到此为止,子公司该调整的地方都已经调整到位了,合并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已经调整了,差异所带来的折旧对损益的影响也已经调整了。


继续下一个问题,随着2017年时光的岁月流淌,B公司实现了40万元的净利润,规模增长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却是按照成本法核算,并没有确认这个40万元的规模增长,所以要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进行权益法调整。


所以就有了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400 000


特别提示:母公司权益法调整所对应的子公司净利润应该是调整后的净利润,但是这个调整只包含合并日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不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带来的影响。


到此为止,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终于再一次对应、匹配了,可以抵消了,也就是:


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 9 400 000


商誉 1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400 000


你看,刚好抵消,并确认了100万元的商誉,与当初合并日的商誉金额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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