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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


在政府征收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因房产证信息不明确,征收部门不承认原始登记信息,出现补偿不到位便强拆房屋的情况。


为什么自家房屋不能以原始登记资料为准给予补偿!!出现这种情况,大家要如何维权?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进行讲解。



405平米商住房政府只认88平米,征收部门的认定正确吗?

2009年,宿州市某县李女士从他人处购得涉案沿街房屋,共三层,其房产证载明建筑面积504.83平米,其中商住405.24平米,居住99.59平米。李女士购得该处房屋后,将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用于经营。


2020年12月,李女士的房屋在某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范围内,但征收部门认为,补偿方案中规定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因李女士的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不明确,只能认定一层88平米为商业,其余为住宅。


李女士支持政府决策的同时,却对征收部门的认定百思不得其解。



不翼而飞的317平米商用面积,还能获得补偿吗?

李女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原始登记资料。原始建房申请审批表显示,房屋405.24平米用途为经营,99.59平米为住宅。


但征收部门却称只认房产证,房产证记载不明确的,就按征收补偿方案认定。


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征收部门便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李女士的房屋拆除。面对征收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李女士凭空消失的317平米商用面积还能获得补偿吗?


李女士联系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我们第一时间为他启动了法律程序,帮助李女士提起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的诉讼。


405平米商用住房面积属实,当事人拿到合理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李女士的房产证并未对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的405.24平米为营业用途进行确认,也未明确商业和住房的具体面积,因此依据补偿方案的规定,仅认定一层88平米为商业面积。


二审裁定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李女士提交的建房申请审批表已经载明405.24平米为经营,该申请表经过相应机关初审、复审以及批准,最终意见为同意发证,结合李女士房屋实际出租用于经营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88平米为商业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不吻合,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眼:房产证内容与登记资料不一致时,以登记资料为准更靠谱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准,例外情形就是另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纠正,是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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