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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 职务侵占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标准)

本文导读:近年来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件频发,其主要表现为:非法处分/持有本单位财产;通过虚构开销侵吞企业资产;借以公司名义处理公司财产;虚构虚假项目/业务占有公司资金;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作出了哪些新的修改规定呢?对此从刑事风险防控角度又该作何应对呢?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浅析——


一、如何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作出的新修改?


二、刑事风险:防控和建议



一、如何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作出的新修改?

【不变之处:构成要件】


  • 从客体要件来看,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单位已拥有的财物、已在单位控制内的和应归属单位收入的财物、在单位管理、运输或使用中的私人财物。
  • 从客观要件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利用职务赋予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到达一定数额。
  • 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行为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要求的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和管理人员。(区别于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 从主观要件来看,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成立本罪。(即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变化之处】


1、量刑更加细化


  • 对于原有“数额较大”一档来说,量刑降低——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对于原有“数额巨大”一档来说,量刑更加细化——由“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改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删除了“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 在原有两档刑罚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目前暂未明确,不排除下一步两高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可能性。目前可以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相关规定。


2、增设罚金刑


按照原来规定,本罪未规定罚金刑,仅在“数额巨大”时提到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而此次修订则删去了“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在每一档量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均增设了罚金刑。(但是对于罚金数额并未具体规定上下限,给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裁量权)。


总的来说,罚金刑比起没收财产,执行难度会更低,执行上会更加方便,同时而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说,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增设的罚金刑,也可以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程度的有效量刑辩护。



二、刑事风险:防控和建议

从本罪高发原因来看:


  • 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缺少合理的监督制衡机制,权责分工不明确,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却没有对应的保障机制来监督把控规章制度的施行;
  • 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薪资制定和管理,也是许多企业高管选择利用自身权利来获取非法收益的原因;
  • 再者,企业背后的控制权之争,此类案件案发多源自内部竞争对手的举报,以及行为人离职后公司的举报。比如此前:莱绅通灵董事长沈东军举报两位董事马峻、蔄意泽涉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侵占公司大量资产。

防控建议:


企业应通过完善和细化企业内部各项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权责统一制度和相互制约监督的管理模式。同时在企业培训方面加强员工,尤其是高管群体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高管应树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避免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同,合规开展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树立企业法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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