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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严格办学标准聘任外籍员工要合规


《意见》指出,非学历高等教育是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实施与高等教育层次相符的教育教学活动。受教育者应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具备同等学力。


学校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不得冠以“全国”“全球”等字样


《意见》指出,学校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应符合行业表述、办学特色和办学层次。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可以确定标准简称,简称不得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营利性学校简称可省略公司的组织形式,标准简称可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结业证书、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学校要自觉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优化生源结构,支持学校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成为区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提升文明素养的市民学校。支持学校主动调整招生模式,由面向受教育者个体转变为服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


《意见》强调,学校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并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并符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组织、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不得组织在校生进行招生,不得以二级学院名义招生。


学校应向受教育者发放入学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以及学习证书取得办法等,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受教育者入学前,学校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包括全部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退费和争议问题处置方式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需公示


《意见》规定,教育服务费用由学校自主确定、受教育者自愿接受,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缴费用等。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费用。


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让办学权


《意见》规定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如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


学校对校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出租的校园场所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对其他单位承租校园场所实施教育培训的,学校应当进行有效管理。


此外,北京市教委在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还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市区两级监管体制、完善年检制度和“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完善督导专员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推进转型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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