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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增调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怎么确定)


案例简述


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林公司),在2014年4月15日,支付太原梗阳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利息21010500元,支付张旭借款利息1109250元,于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部申报扣除。2015年3月29日,宜林公司计提太原梗阳实业公司和张旭借款利息合计895999元,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845385.62元。以上支出有第三方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作为支出凭据。


2016年7月15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宜林公司以上三项利息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应为发票,宜林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处理决定:宜林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29937.5元;同时增调2015年应纳所得税额845385.62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而宜林公司认为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是否取得发票无关,而是与凭据有关,认为审计报告应该是合法的扣除凭证,并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1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场景提炼: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宜林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以审计报告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发票应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仅以审计报告作为扣除凭证缺乏法规依据。



案例分析:


根据案例原文,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宜林公司对外支付的利息应予税前扣除。即宜林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真实性是无异议的,问题在于扣除凭证是否合规,以及在扣凭证不合规的情形下还能不能税前扣除。


发票是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现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28号公告,都没有明确规定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那么,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和28号公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但28号公告中对企业在什么情形下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明确。


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而宜林公司支付利息的对象为集团公司和张旭个人,集团公司理当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支付给个人张旭的利息支出数额也远远超过了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


因此,案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应遵循28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发票,与支付对象是一般企业还是银行没有关系,都是一样的。


在2018年8月30日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28号公告进行了解读: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作为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该如何应对?


本案例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宜林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税前扣除不合规而不得扣除,且还要补缴滞纳金,从税源管理上可以理解,但对于企业来说就显得有点“冤枉”,难道没有取得发票就真的无法税前扣除了吗?如果现实中确实存在发生利息支出当期未开票,而企业也进行了扣除,该怎么办?


其实,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税法上都没有管死,“以票控税”是重要思想,但是也要给企业留个“口子”,28号公告第十五条说的很清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所以,如果未及时取得发票进行了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可以补开发票,确实无法补开发票的,是可以提供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进行税前扣除的。


根据案例,我们可知道,宜林公司败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提供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不足以作为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如公司能在被税务机关下达税务通知书后及时补开发票,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虽无法补开,但尽可能搜集了证明其支出真实性地资料,如借款合同、付款凭证,甚至利息方的税款缴纳证明,都会大大增加合法扣除的可能性。



建议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的时候,需要清楚,发票是税法中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利息收款方应依法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开具发票,可找相关部门反馈;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应及时补开发票,对于确实无法开具的,搜集留存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支出金额大的,应尽可能取得多项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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