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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法定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 应符合的资质等级条件


招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令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令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发布2007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这实际上把建设工程施工的资格限定在企业法人上。而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1条的有关规定,除了企业法人执照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也可作为申请办理资质的资料,因此,在勘察、设计投标人的资格标准不仅仅局限于企业法人,也可包括合伙企业。


二、投标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该规定的条件。


此外,投标人还应符合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这些条件在实践中常常被招标人纳入其招标文件中):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管、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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