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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购物券要不要交偶然所得税(抽奖活动怎么缴纳偶然所得税)

如果领到消费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律师徐仲锋




近日,深圳人民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具体推出纾困“30条”,减负750亿,又发5亿消费券!以超常规举措充分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消费券是专用券的一种,当经济不景气导致民间消费能力大幅衰退时,由政府或者企业发放给民众,作为民众未来消费时的支付凭证,通过增强民众的消费力和消费欲望,进而实现扩大消费、提振经济的一种政策措施,甚至可以带动生产与投资等活动的成长,加速经济的复苏。消费券的功能与现金一样,但只能用来买商品,不能兑换成现金,一般都会指定购物地点,或者消费指定消费项目(商品或服务),或要求消费满一定额度才能使用,要一次性消费完毕,不设找零等使用条件。


政府或企业在微信支付平台发放的消费券,就是运用微信商户支付平台“代金券”的产品能力,由微信支付平台为商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商户在微信支付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向他人发放电子券,他人可以凭该电子券在购买商户指定的微信支付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在可核销金额范围内享受券上注明的优惠。


若将这个场景放在某地政府发放消费券的场景,则可以将“某地政府”理解为上述的“微信支付平台的商户”,“某地政府”完成商户号注册后,预先以财政资金充值一定金额,然后通过该地区政府的一个公众号或者小程序对市民发放消费券,同时政府牵头举办发放消费券的各种宣传活动。市民(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可以在该地区辖区内指定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微信支付商户消费,按券面载明的金额,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抵用消费金额,享受该地区政府为刺激消费而给市民提供的“价格补助”。


消费者领取的消费券将存于“微信卡包-券和礼品卡”中,当发生线上或线下消费使用微信支付时,就会自动适配商户的相关消费券自动抵用,消费者按抵减消费券后的金额支付款项,好处是,政府出资部分将与用户付款金额同时合并到账,无需垫资,也无需额外的凭证进行佐证。消费者可以从微信支付账单中看到消费券的优惠金额。


政府发的消费券看似是政府发放给个人,但实质是政府对商家进行补贴,消费者减免的部分最后是由政府支付补足的。因此,相关行为可以看作是商家赠予消费者代金券,只不过该代金券已经是由政府买过单的了。


部分商家在政府消费券补贴的基础上,还结合以往的促销经验推出或者赠送现金券的活动,即买家购买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后,商家另行给予消费者现金券折扣(允许直接抵减本订单,或规定购买指定货品抵减),放大优惠力度,进一步刺激消费,在后疫情时代由政府与商家联手助推复工复产。


例如:某区政府发放各种线上线下消费券,其中包括可用于某连锁超市线下消费的“买1000减200”消费券,同时,该连锁超市还另行推出相关“满减” 购物优惠活动,(即商家按照消费券1:1追加现金券优惠),活动规则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满1000元可抵减政府消费券200元,同时,将再抵减同等金额的200元超市现金券。


李先生抢到了消费券,在超市购买1000元货品。


对消费者李先生来说,超市购买总计1000的货品,结算时抵减政府消费券200元,再抵减200元超市现金券,实付600元。


而对某连锁超市而言,1000元货款抵减200元消费券后应收800元,收到李先生微信支付600元与政府预存消费券兑现的200元,实际收到800元。


李先生获得这些电子消费券或者商家给的现金券,买东西少花钱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


——答案是不需要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消费券的实质是为了勾起消费冲动并给予的消费金额,而消费者个人并没有获得收入。消费者实际消费兑现时,得到的是消费时的支付抵减券,消费时仅需按照扣减后的金额支付。因此,消费者被赠送用于价格折扣的现金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听君一席话,唐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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