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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公司注销商标保留几年)



一、商标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1、商标注销: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部分指定商品。商标期满未续展依法定程序注销。


2、商标撤销: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销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根据《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在不需要缴纳任何商标注册费,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当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了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四、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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