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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商标查询(大连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官网)

大连市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十大打假维权案例,涉及到服装、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网购等诸多领域。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①销售海鲜调包,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猫腻”


②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


③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宣称“这些病我都能给你治好”


④租用商场摊位,销售假冒“大嘴猴”


⑤家政公司虚假宣传,谎称“由香港某投资集团投资”


⑥销售不合格“特斯拉”牌瓷砖,产品易出现裂纹缺陷


⑦培训学校用被名牌大学录取的学生做宣传


⑧不执行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案


⑨酒店对包间消费的客人每人收取5元的包间费


⑩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案例及处理


案例一


销售海鲜调包案


2017年7月,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大连市一综合批发市场某海产品商行购买了一箱鲜活海鲜托运回家,当晚拆箱发现海鲜已发黏,个头比购买时明显变小,而且严重缺称,怀疑海鲜被调包。执法人员调取了事发日市场内的监控录像,发现了海鲜被调包的确凿证据。


监控视频清晰地显示商行工作人员调包前的准备、称重装袋时瞬间调包的手法、保温箱加冰打包装箱,以及消费者走后将被调包的海鲜重新放回海鲜缸的全过程。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商行经营者罚款5万元。


案例二


加油站销售


硫含量超标的车用燃油案


2017年3月,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的车用燃油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金普新区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国Ⅴ标准规定车用燃油的硫含量应≤10mg/kg)。硫含量过高,燃烧后会产生大量的酸性物质,不仅对车辆金属部件有腐蚀作用,也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万元。


案例三


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7年5月,市工商局广告监测发现,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推销其经营的万盛牌康元软胶囊,在电台多个频道发布违法广告。经查,万盛牌康元软胶囊是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中称为小药丸多肽。广告中含有“无论是强直性脊柱炎还是股骨头坏死,这些骨病最大特点是疼,得深层次治疗”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颈肩综合征特别痛苦,还有高血压,心绞痛,这些病虽然是疑难杂症,但是这些病都是淤造成的,我告诉你这些病我都能给你治好,你用小药丸多肽加上这个祛淤帖,淤祛则病除”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23万元。


案例四


销售冒牌服装案


2017年8月,“大嘴猴”(Paul Frank)注册商标持有人向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大连某百货公司销售假冒的“大嘴猴”服装。经查,该假冒服装是大连某贸易公司从深圳购进,进货量为200余件。该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短期场地租赁合同,租用百货一楼卖场,以99元至199元每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额2.9万元,违法经营额合计3.6万元。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没收了侵权假冒服装,并对贸易公司罚款9万元。


案例五


家政服务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7年3月,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大连某家政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经调查,该家政服务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企业简介中,宣称自己为集团公司。为了在同业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还谎称“由香港某投资集团投资,在中国内地地区设立的专门针对中高端客户需求的家庭服务连锁机构”、“10年创新发展历程,成功创建了大中华地区最具专业价值的家庭生活服务连锁品牌”,虚构了投资人、企业类型和企业的发展成果,其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销售不合格瓷砖案


2017年6月,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陶瓷砖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发现甘井子区某装饰建材商行销售的“特斯拉”牌陶瓷砖(规格为W300×600mm)、“兰亭郡”牌陶瓷砖(规格为W300×600mm)、“圣堡利”牌陶瓷砖(规格为W300×300mm)质量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瓷砖的吸水率过大和断裂模数低,导致产品易出现裂纹、剥落或表面缺陷的情况。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立即对不合格瓷砖作退市返厂处理,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罚款6万元。


案例七


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2017年6月,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发现大连某科技文化培训学校在自设网站发布的图文广告中,含有“艺考升学率连年稳居大连榜首”的内容以宣传培育效果,同时利用曾经在该学校学习并被名牌大学、重点高中录取的数十名学生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违反了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培训学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八


不执行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案


2017年2月,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大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经查,该公司在互联网自建网上商城,主要销售儿童玩具。在一年多的经营过程中,网络商品交易一直实行自定的“消费者可在签收3天内无理由退货”的退货规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执行法定的退货规定,并罚款1万元。


案例九


酒店违规收取餐位费案


2017年8月,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大连某酒店对就餐的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经查,该酒店对包间消费的客人每人收取5元的包间费。按就餐人数、按位置收取费用,属于变相收取餐位费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规定。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了酒店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千元。


案例十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被强制执行案


2016年,大连市金州区某家居电子广场一眼镜店因销售的“诗梦妮”牌眼镜架(规格型号53-16-135)、“红房子”牌眼镜架(规格型号48-18-135)、“韦罗宾”牌眼镜架(规格型号53-17-138)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被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处以2.9万元罚款。该眼镜店对检验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经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眼镜店最终交纳罚款本金2.9万元外,并交纳因逾期不履行而加处的一倍罚款,合计5.8万元。


2017年度消费投诉情况通报


2017年度


消费投诉量排行前十位的


商品和服务情况如下


①汽车产品808件


②服装鞋帽624件


③网络交易540件


④家具用品461件


⑤住宿服务429件


⑥售后服务392件


⑦家用电器381件


⑧中介服务371件


⑨装修建材359件


⑩通讯产品228件


投诉量排行前十位的


商品和服务涉及的主要问题


1.汽车产品


主要部件性能故障、不履行“三包”承诺、强制搭售保险或装修等。


2.服装鞋帽


服装纤维含量与标识不符、褪色、缩水、变形,鞋类商品剥离强度不达标、开胶、断底、掉跟,商家不履行三包规定等。


3.网络交易


商品实物或服务内容与网络宣传不相符;出现问题退换难;七日无理由退货执行不到位等。


4.家具用品


材质与宣传不符、维修周期长、配件缺乏、不开具检测报告等。


5.住宿服务


环境卫生差、住宿条件达不到宣传标准、押金未及时退还等。


6.售后服务


故障检测维修不及时、零配件供应不足、服务收费存在疑议等。


7.家用电器


商品存在性能故障;销售商、客服不按照“三包”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经销商不履行合同约定等。


8.中介服务


中介机构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履行合同约定等。


9.装修建材


装修材料质量差,销售者不按约定履行付货、安装以及售后维修合同等。


10.通讯产品


手机性能故障频发、促销员夸大手机功能、商家不按规定履行“三包”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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