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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移交工作内容(移交工作内容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分清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的责任,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结合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人员因转岗、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致使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出现临时离职、因病不能工作等情形需要接替或代理


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办清交接手续并经财务负责人确




认前,不得办理转岗、调动或离职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部门内从事其他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出现其他需要接替或代理情形的,也应参照本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四条 当事人一般应自需办理交接手续的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交接手续原则上由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亲自办理。移交人


员或接替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交接行为负责。


第六条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交凭证审核人员审核通过。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账目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未对清账目应及时对清。


(四)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结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五)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其他财务资料、物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六) 接替人员在接管前应检查移交人员前条规定的工作是否已做好,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其他财务资料、物品等是否已全部在移交清册中列明。对于移交人员前条规定的工作未做好,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其他财务资料、物品等未列明的,接替人员应督促其及时做好或补正。


(七)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八)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处理。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





核对情况。


5、 接管的财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有关电子数据的交接必须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


第七条 财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就交接事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的,由监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监交人员不能解决的呈报上级解决。


第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或盖章。移交清册上应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




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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