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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介于上交所基本业务规则与一般实施细则之间的特别规定,设总则、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其他事项及附则7章,共4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类别股票,又具有一定债券属性,相对于普通股业务和债券业务,其在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立足于优先股的特点和规律,满足优先股业务运行基本需要,是《办法》的主要特点。


这位负责人表示,优先股是创新产品,没有实践经验,业务比较复杂。《办法》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系统地规定了优先股运行的主要业务环节,满足优先股业务“落地”的要求。对于短期内不会出现或现阶段难以把握的事项,《办法》仅进行原则规定,待今后根据实践情况逐步补充完善。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参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转让方面,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


信息披露方面,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


另外,优先股使用独立代码段进行交易或转让,以区别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收费、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问题,也均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国证监会《试点办法》的规定,上交所将成为优先股业务试点的重要场所。在制定业务规则的同时,上交所对优先股试点涉及的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技术系统进行了相应开发,基本可以满足优先股业务试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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