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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


以下是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九某”。


被告人赵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


隆昌某某有限公司于XX年7月11日由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在逃)共同出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邓某某,注册名义股东为邓某某、杨某某,但实际控股人及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二人。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麻织品加工、出口销售。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被告人罗某某与邓某某二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目的,合谋利用他人成品麻布冒充自己公司生产加工的手工麻布,并套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及虚构的国内物流单据,虚构某某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手工麻布出口国外的事实,并通过境外公司匹配的虚假外汇资金等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借用韩国人文某某公司的成品麻布假冒某某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手工麻布出口到韩国人文某某的公司共计6批次,申报退税货物总计1426件,合计554461米,成交总价为21,804,644.08元,非法获取出口退税额税2,379,614.04元。


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罗某某及邓某某的指使、在明知罗某某、邓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目的的情况下,违反税收法规,为隆昌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帮助罗某某、邓某某采取租用他人麻布冒充隆昌某某有限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麻布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自XX年12月至XX年12月期间,赵某某本人或其安排的财务人员总共虚开增值税发票5643份用于公司进项抵扣。经审查查明某某公司出口到韩国人文某某公司共计6批次夏布,其帮助被告人罗某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额2,379,614.04元。


XX年7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XX年7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由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XX年5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向司法机关退回赃款1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国内物流发票,租用他人麻布冒充自己加工生产的麻布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379,614.04元一倍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至十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情报导侦工作平台截图、可疑交易线索表、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秦某某、古某、罗某某、徐某、罗某某2、黄某某2、周某某、秦某某2、邓某某2、宋某某、邓某某3、白某某、王某、邓某某4、黄某某3、王某某、吴某、孙某、刘某某、彭某、肖某某、张某、綦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赵某1的证言、虚假身份信息开票及退税情况、隆昌某某有限公司相关收购业发票已抵扣确认书、某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某某公司开具的收购开票明细、张某某及其上海汇虹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退税申请书、出口相关物流单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单、隆昌某某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单证、情况说明、肖某某委托山东某某国际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海关环节进口货物的相关票据、进口货物对账单、进出口代理洽谈记录、肖某某记账本复印件、公司运单记录表、微信收款记录、物流票据、货物运输合同、物流详情单及发票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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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物流发票,借用他人的成品麻布冒充自己加工、生产的手工麻布予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安排,帮助被告人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回部分骗取出口退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无再犯的危险,且在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的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罗某某骗取的出口税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七万九千六百一十四元零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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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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