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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