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担保法二十一条对应民法典多少条)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借款人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担保人原告龚某、陈某支付220,435.2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月17日被告王某因经营酒店需要资金向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贷款180,000元,期限为五年。原告龚某与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原告龚某名下坐落于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花园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主债务人王某、原告陈某也在担保合同上签名,原告龚某、陈某还签署了《同意抵押承诺书》,并为坐落于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花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4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向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了一份借据(由2011年1月18日签署的借据换据而来),借款种类为抵押,借款本金180,000元,借款利率9.6‰,2019年1月21日到期。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龚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向原告借房产证用于东安县某合作联社营业部180,000元的抵押贷款。上述借款换据以后,因被告王某没有及时支付借款利息,2014年12月23日,原告龚某、陈某为被告王某向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了借款利息19,353.6元。2015年12月24日,原告龚某、陈某为被告某向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了借款利息21,081.6元。2017年1月5日,二原告为被告王某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元,2018年2月12日,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取二原告120,000元并向二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原告龚某、陈某为被告王某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后,湖南东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二原告归还了被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因被告王某自2017年至今一直下落不明,二原告在归还了上述借款及利息后无法找到被告王某追偿,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要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担保方式。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应当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