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现金为王的财务思维#


税款征收制度(一)


税款征收制度(一)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 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 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 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先行缴纳 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所称欠税,是指依照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三、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 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4.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