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自主开发出一套商用软件,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11月份收到增值税退税款500万元,预计我公司2021年及2022年会计利润1500万元、2000万元 (除补助引起的税会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准备在2022年1月份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其中用自有资金支付700万元,其他部分由这笔500万元的退税款来支付。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净残值),折旧年限10年,暂不考虑相关税费。请老师分析下:这笔退税款,我公司是作为征税收入好,还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好呢?我公司2021年处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2年。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朱淑珍回答道:
政策条文: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作为不征税收入
2021年度会计利润1500万元,不征税收入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属于两免三减半的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2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500万元行成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同时,用于研发设备的折旧额不能在研发费中加计扣除,金额为50×加计扣除比例75%=37.5万元,纳税调增8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87.5万元,乘以12.5%为应纳税额 (因不知道研发费用金额未考虑其他可加计扣除部分金额) 。
2.作为应税收入
2021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没有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属于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2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因设备的折旧可全额税前扣除,研发加计也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结论:从上述分析对比来看,再加上从不征税收入管理方面考虑,这笔退税款作为应税收入要好过于不征税收入。
上述朱淑珍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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